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楼二层16.电话: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振球,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178869960
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29554555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屋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哪年颁发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以确定合同的真实性。
事实与理由
原告 诉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所举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01年签订的,而合同中却有2006年颁发的房屋预售许可证证号。为了反驳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提供依据,现申请法院调取涉案房屋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哪年颁发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对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请法院准许。
此致
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