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XX村委会X村99号。身份证号:44122319XX,电话:139295XX
被告:李XX,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XX村组12号。身份证号:4305241966XX,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方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
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本人所有的丰田牌TV7180GL-ID型车辆,车牌号:粤LC2785号小型轿车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付车辆价款八万五仟七百元,同时合同约定原车主无条件协助王双远完成过户手续。原告付款后被告同时将车辆交付给原告所有。但是时至今日原告方多次督促被告过户均未果,无耐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机动车辆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方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
此致
原告:
201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