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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李书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5
浏览量:16149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杞县XX搬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XX西南角,电话:1393780XX

原告:刘XX,男,19682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XX村2号,身份证号:4123241968XX,电话:18665XX18268XX

被告:程XX,男,19641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XX村88号,身份证号:44092219640XX,电话:13902XX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538990元人民币(具体以损失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豫B71XX号解放牌汽车于20111119日在稔山与粤BL4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20131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程XX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XX;二、刘XX撤回对程XX的诈骗报案;三,对于刘XX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XX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201012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131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2011128日至20131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201151日至201110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

                                     20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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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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